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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关于加强人文社科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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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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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宣传思想阵地建设,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的指导地位,确保高校意识形态安全稳定,营造积极向上和谐发展的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人文社科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810号),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等学校人文社科类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管理的意见》(教党〔201132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强化高校党委政治责任加强论坛讲坛管理的通知》(苏教传电〔201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人文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是指学校、各二级单位部门(系、处、部)以及教职工、学生组织或外聘专家、学者和其他人员,在学校范围内对我校师生员工所作的关于思想政治教育、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文化艺术、体育卫生等方面的报告、研讨、讲座等。

第二条 组织人文社科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必须遵守宪法和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条 各单位举办人文社科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必须经过审批备案。

(一)面向全校举办的,由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二)各单位自行组织的,由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审批,交党委宣传部备案。

(三)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举办的,由校团委审批,交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四条  举办形势报告会和人文社科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实行一会一报制。主办单位应如实填写《徐州医科大学举办人文社科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申请表》,按第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学术讲座原则上应提前3天、大型报告会应提前1周申请。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五条  主办单位邀请国外或境外人员来校作报告、讲座和研讨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教外际〔2006105号)的规定,还必须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备案,必要时需报请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六条 申请被批准后,组织者必须严格按申请内容组织实施,保证报告、研讨、讲座正常进行;不得擅自更换报告、研讨会、讲座的内容、时间、地点、听众范围和人数;若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换者,则应在报告或讲座前四小时向审批者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报告或讲座方可进行。

第七条 若须付给报告人或讲座人报酬的,由组织者根据校计划财务处有关规定支付。

第八条 凡各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学生年级或班级聘请校外人员来校作报告或讲座的,校团委或各所在学院(系)分团委(团总支)应指定专门教师负责指导,以保证报告或讲座正常进行。

第九条 报告或讲座如果内容与申请不相符合、违反本规定的,组织者须及时向审批者汇报,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组织者责任,并责成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第十条 全校各单位举办或派出人员举办人文社科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应明确政治纪律要求。对在报告中发生政治性错误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应由主办单位或派出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十一条 主办者和审批者应对报告或讲座的安全负责。规模较大的报告或讲座,审批者应充分考虑安全工作,如有必要,可事先与校保卫部门取得联系,请其协助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各主办单位要加强对人文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管理,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的阵地。禁止给反动的、不健康的错误观点提供传播渠道;禁止把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作为创收的手段,高额收取听课费、会议费、赞助费。

第十三条 对因不按程序申报、在讲座等活动中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要追究主办单位的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有与此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徐州医科大学党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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