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校内自办刊物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和舆论导向,促进大学校园文化的繁荣与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自办刊物,是指由学校部门(单位)、群团组织、学生组织等编辑出版的,在校内发行或交流的出版物(包括纸质刊物和电子刊物两类),不包括经国家、省出版部门批准,具有标准刊号的公开出版刊物以及学校各级党政部门编印发行的工作简报、统计信息等公文性的信息资料。
第二条 校内自办刊物主要用于学校内部工作交流、经验分享、信息传递和智慧启迪,着力于营造积极、健康、和谐的舆论氛围,丰富和提高师生员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学校鼓励师生积极创造健康向上的精神文化产品,出版发行格调高雅、品位高尚的校内自办刊物,提倡发行网络电子刊物,参与节约型校园建设。
第三条 校内自办刊物应遵守宪法和法规,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宣传方针,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引领校园文化思潮,弘扬时代主旋律。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和诽谤。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进行校内交流,沟通情况,凝聚人心,促进融合,推动学校的改革发展。
第四条 校内自办刊物要有明确的主管单位、主审责任人和相对稳定的编委会,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学院为主管单位的自办刊物应以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或指定副书记)为主审责任人;以部门(单位)、群团组织为主管单位的自办刊物应以主要负责人为主审责任人,负责每期刊物的内容审查和管理。
第五条 校内自办刊物申请创刊程序:
(一)填写《徐州医科大学校内自办刊物创刊申报表》(附件1),由办刊主管单位批准并提出具体管理意见后,向校党委宣传部申请注册登记。
(二)校党委宣传部及时审批,并对准许出版的校内自办刊物分配自办刊物序号,自办刊物序号须在刊首适当位置标注。
第六条 办刊主管单位应建立工作台账,每期出版前须经责任编辑、指导教师、主审责任人分别审查,签字确认后,方可印刷出版。在刊物编印完成后,在出刊前三日内,须将样本报宣传部备案,纸质刊物同时须在年底报送合订本。
第七条 自办刊物的编辑和印刷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要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委的要求,使用规范文字,杜绝错别字、繁体字及其他不规范文字等在内部刊物上出现。
第八条 校内各自办刊物的封面或扉页必须标明刊名、主办单位、期数(含总第期)、刊号、编委、主编、副主编、责任编辑等。
第九条 校内自办刊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二)违反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纲领、政策的内容;
(三)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四)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和教唆犯罪的内容;
(五)不利于和谐校园建设,不利于学校师生员工团结和身心健康的内容;
(六)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内容;
(七)互联网上未经证实的内容或虚假信息;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建立校内自办刊物停刊登记制度。校内自办刊物应按期出版,如遇特殊原因需停刊,应在停刊前填写《徐州医科大学校内自办刊物停刊注销登记表》(附件2),经办刊主管单位主审责任人批准后,到校党委宣传部办理注销手续,对停刊后需复刊的自办刊物,重新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校内自办刊物执行违规警告制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内自办刊物的归口管理工作,如发现校内自办刊物存在违规违纪现象或办刊质量问题,将及时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作停刊处理。
第十二条 自办内部刊物的发行范围原则上只限于校内交流,确有对外交流必要,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并将对外交流的部门、数量等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徐州医科大学党委宣传部
2016年9月9日
附件1 《徐州医科大学》自办刊物申报审批表
附件2 《徐州医科大学》自办刊物停刊注销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