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内的环境宣传设施,是党的宣传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展示学校形象的重要窗口。为加强对校园内户外标语、广告及张贴物等宣传品的管理,维护校园的整洁环境和良好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校园内公开悬挂、张贴、散发、设置的各种横幅、标语、广告、公告、通知、海报、启事、灯箱、指示牌等,统称户外宣传品,均适用本办法。
二、校园内严禁张贴大、小字报。由各单位自行审核的张贴类宣传品必须在学校和各单位设置的公告栏及宣传橱窗内张贴,不得在其它地点随意张贴。其它户外宣传品的设置实行申报制度,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设置,宣传内容必须健康、真实、合法。
三、严禁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在校内进行户外宣传。
四、校党委宣传部是全校宣传环境的主管部门,户外宣传品管理由校党委宣传部统一归口,后勤处、保卫处、校团委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一般学校各单位部门因党政工作需要进行横幅等户外宣传的,由党委宣传部审批;各学院开展学生活动需进行户外宣传的,由校团委审批;食堂、超市、通讯公司等商业宣传须先向保卫处缴纳100元至500元保证金、领取申请表后,再到后勤管理处进行审批;相关职能部门对户外宣传内容、悬挂时间和地点审批后,转保卫处统一编号备案。学校后勤部门同时协助做好宣传设施的安装维修。
五、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办的环境宣设施,应标明“主办单位”,本单位的党组织须在宣传内容、舆论导向和政治原则等方面严格把关。
六、校园内的户外宣传品设置实行申请备案管理制度。学校各单位部门及校外有关单位需进行户外宣传的,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徐州医科大学户外宣传审批表》。
七、根据户外宣传的不同形式,横幅悬挂一般不超过3天,其它户外宣传品在设置期满后应及时清除。确需长久设置的户外宣传品,应符合美观、安全的要求。
八、校内各单位悬挂的户外宣传品应在规定时间内由申请单位(或制作厂家)及时拆除;在规定时间内未拆除的,保卫处负责清除,并没收保证金;未经备案的,由宣传部认定后,保卫处予以清除。
九、在学校交通干道及主要建筑物上进行户外宣传的,一般应是涉及全校性的活动;各学院、各单位开展的活动进行户外宣传,原则上不得在学校交通干道及主要建筑物上设置。
十、开展户外宣传不得有损校容校貌,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过街横幅的悬挂高度不低于4米。户外宣传设施的所有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要根据要求及时更新宣传内容,及时拆除损坏、变形的宣传品。
十一、凡未经批准在校园内随意进行户外宣传的,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清除。保卫处定期对校园户外宣传品进行检查清理。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经济处罚。
十二、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以往有关规定有与此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徐州医科大学党委宣传部
共青团徐州医科大学委员会
徐州医科大学后勤管理处
徐州医科大学保卫处
2016年8月
附件:徐州医科大学户外宣传审批表